《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险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从检查情况看,《社会保险法》实施总体到位、成效明显,对加强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制定《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及地方人大积极制定并不断完善配套法规规章,逐渐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主体,《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为支撑,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补充,民法典、行政诉讼法、刑法、劳动法等法律在各自调整范围内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的法律体系。
(二)覆盖范围稳步扩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有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了有利条件。截至2023年底,我国五大险种参保人数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10.6亿人、基本医疗保险13.3亿人、失业保险2.4亿人、工伤保险3亿人、生育保险2.5亿人,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保障水平不断提升。2012年至202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由1686元提高到3162元,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由82元提高到214元,失业保险金由707元提高到1814元,工伤保险月人均伤残津贴由1864元提高到4051元。职工医保住院政策内报销比例达80%以上,居民医保住院政策内报销比例达70%。
(四)制度改革全面深化。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持续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7个省市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各项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24年7月提前完成社保费“统模式”改革任务。
(五)基金监管有效增强。自2013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社会保险基金全口径预算报告。2021年《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开始实施,2022年《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正式公布,基金监管法治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持续开展社保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国家医保局连续5年开展全覆盖日常检查,2023年共核查80.2万家医药机构,追回医保资金186.5亿元。上线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和国家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管控预警,监管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
(六)经办服务持续优化。基本建成中央到省、市、县、乡镇(街道)五级的经办服务体系。截至2023年底,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14.2万人,70%的工作人员集中在县(区)级基层,有效畅通了基层社保服务“毛细血管”。上线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95项服务实现全国跨地区通办。基本实现医疗保险省内就医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全面铺开,2023年医保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超过80%。推广应用社保费标准版系统,全国范围内社保费跨部门业务交互及主体征缴流程基本统一,实现企业社保缴费“网上办”,个人社保缴费“掌上办”。截至2024年4月,全国社保卡持卡人数达13.82亿人,覆盖97%以上人口,其中9.9亿人领用电子社保卡,95项社保服务和65项民生服务实现“指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