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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灵活就业人员,这些社保“谣言”可别再信啦!

作者:时间:2024-06-27

              毕业后一时工作没着落,就不能交社保吗?按照有关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两种制度可选择:一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参保。因此,一时找不到工作的毕业生,可以先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找到工作后再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灵活就业人员遇到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申领等方面的问题,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官方网站、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者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便民服务中心、社银合作网点现场咨询。切记不要轻信非官方信息和渠道,不轻信社会机构可代缴等谣言,谨防上当受骗。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参加的一样,不存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和“职工社保”的说法,更不存在两者互转的问题。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6%全部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比例为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自愿参保,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虽然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确定办法与单位职工不同,但灵活就业人员和单位职工的养老待遇计发方式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在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因素相同的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养老待遇与单位职工是一样的,并不存在哪种更“划算”一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按年等方式缴纳。同时,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缴费档次,比如之前选择60%档次,今年想多交点,可以选择100%,甚至更高缴费档次,明年又想选择60%档次也是可以的。按照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的缴费基数越高、缴的年限越久,退休后每月领到的养老金也会相对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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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上流传的各类“个人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政策纯属谣言。国家对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有严格政策规定,未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的个人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是不能一次性补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该及时缴纳当年的费用,因为现行政策要求,不能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年底以前缴纳本年度各月的养老保险费,不能跨年度办理补缴。市社保中心提醒,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掌上12333” APP、济南社保官方网站、济南社保微信公众号及抖音号等)了解社保政策;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应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申请办理,不要轻信传言,避免遭受损失。法定退休年龄到了,但缴费年限不够,还能往前补缴吗?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应缴未缴、应保未保的可以补缴。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继续延长缴费。其中2011年7月前参保且已延长缴费满5年的,可到参保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缴后趸缴,即一次性补足至15年。



               灵活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导致缴费出现中断情况不用担心,中断缴费前后年限是合并累计计算的。也就是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即使中间存在缴费中断,也不影响办理退休。但是,如果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则应延缴至满15年后才可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再次就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转移,提醒单位及时为自己办理社保即可。跨省流动就业的,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均可向新参保地提出转移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与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如果之前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来到单位上班,可以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办理申请即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将会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此外,如果失业者满足参保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两个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能正常享受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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